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318094212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40505348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第 4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5  點條文之附件
  二、第 6  點條文之附件三;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6051276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8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5  點
  條文之附件二、第 6  點條文之附件三;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8050998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7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附件一;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
  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905045501  號令
  增訂發布第 4-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00506610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7  點條文之附
  件四、附件五;除第 4  點條文之附件一項次三之 3  有關補助標準之
  規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外;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1051017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8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5  點條文
  之附件二、第 6  點條文之附件三;除第 4  點條文之附件一項次三之
  三有關專業人員薪資補助標準之規定,自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生效外,
  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