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318094212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40505348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第 4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5 點條文之附件 二、第 6 點條文之附件三;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6051276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8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5 點 條文之附件二、第 6 點條文之附件三;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8050998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7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附件一;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 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905045501 號令 增訂發布第 4-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00506610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7 點條文之附 件四、附件五;除第 4 點條文之附件一項次三之 3 有關補助標準之 規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外;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1051017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8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5 點條文 之附件二、第 6 點條文之附件三;除第 4 點條文之附件一項次三之 三有關專業人員薪資補助標準之規定,自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生效外, 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