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1000506397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10105 03883 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1020505 343 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31810346 號函修 正全文 22 點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50510500 號函 修正第 5、6、16、17 點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60504925 號 函修正全文 23 點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80509038 號函 修正第 8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12 點條文之附件二、第 23 點條文之 附件六
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九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90517982 號函 修正第 5、6、12 點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10509745 號函 修正第 17 點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10526045 號 函第 12 點條文及第 8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15 點條文之附件四; 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