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318096512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三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60513285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7、8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一百零 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80505838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7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附件一、第 5 點條文附件 二;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七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0051262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5 點條文之附件二、第 6 點條文之 附件三;除第 4 點條文之附件一項次一有關補助標準之規定,自一百 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四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10521148A 號令 修正發布第 8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7 點條文之附件 四;除第 4 點條文之附件一項次一有關就業服務員薪資補助標準之規 定自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生效外,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