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031806519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為:「技術士技能檢定鍋爐操作職類甲級申請檢定資格」及「 技術士技能檢定鍋爐操作職類乙級、丙級申請檢定資格」;新名稱:技 術士技能檢定鍋爐操作職類申請檢定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