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九十勞動三字第 004 7091 號函訂定全文 5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勞動部勞動福 3 字第 104013558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事業單位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 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注意事項;新名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事業 單位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