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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九十勞動三字第 004
  7091  號函訂定全文 5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勞動部勞動福 3  字第 104013558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事業單位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
  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注意事項;新名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事業
  單位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