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事業單位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
1.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九十勞動三字第 004
  7091  號函訂定全文 5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勞動部勞動福 3  字第 104013558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事業單位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
  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注意事項;新名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事業
  單位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