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勞動部勞動保 2 字第 1050140435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動保 2 字第 1110150397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條;並自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施行 (原名稱: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 付辦法;新名稱: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