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勞動部勞動條 3 字第 1050132150 號函訂定全文 7 點;並自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動條 3 字第 1070130327 號函發布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