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625 00046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3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72501 147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6 點;除第 4 點第 2、3 項及第 8 點第 2 項第 1 款第 1 目、第 3 項第 4 款第 1 目修正規定自一百零 八年一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92503 74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8、12、13 點條文及第 6 點條文之附 件一、第 9 點條文之附件五;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11 2512105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6 點;除第 15 點條文第 1 項自一百 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生效外,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132501 9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