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605027071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二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10526646A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5、7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30513285A 號 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