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發布第 9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26 點條文之附件十三,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6250066 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7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72501 149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8 點,除第 6 點第 1、2 項及第 8 點第 3 項第 1 款第 1、2 目、第 4 項第 1 款第 1 目修正規定自一百 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92503 64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8、11~16 點條文及第 26 點條文之附 件十五;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11 2512084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8 點;除第 17 點條文第 1 項,自一 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生效外,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1325 0168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點條文及第 12 點條文之附件四;並自即日 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九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13250330 7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26 點條文 之附件十三;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