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605218321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6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00515005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點;並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生效 (原名稱: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七條申請案件審 查作業要點;新名稱: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五條 及第二十六條成年子女工作許可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 111052419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