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16181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00517176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3、14、15 條條文;增訂第 5-1 條條文;並 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 (原名稱: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 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新名稱: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 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1052205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0、1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