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第 3、6、11、12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070501911 號函 訂定全文 16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100507101 號函修正 全文 16 點
3.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130520247 號 函修正全文 15 點;除第 3、6、11、12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 生效外,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