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1493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5024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00515709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點;並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生效 (原名稱: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 作其他應備文件;新名稱: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 其他應備文件)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五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 1110522590A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