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勞動部勞動關 4 字第 1070128255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勞動部勞動關 4 字第 1100129329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勞動部補助工會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交通費實施要點 ;新名稱:勞動部補助勞工及工會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交通費實 施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關 4 字第 1130142956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