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725
  0133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82503
  609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7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八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9250405
  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點條文及第 8  點條文之附件二;並自即日生
  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102504
  62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9、10、12 點條文及第 8  點條文之附件二
  、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1125
  10533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7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12
  250406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132504
  085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點條文及第 16 點條文之附件三;並自即日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