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090504772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點;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生效,實施至一百 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09050634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11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四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090516937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14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並自一百零九年 一月十五日生效,實施至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九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100506552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6、14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100510364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6、14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並自一百十年七 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120100886 號公 告施行期間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屆滿,當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