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090505126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6 點;並自即日生效,受理申請期間自一百零九年四月十 三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090506779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09051804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9、16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實施期間自一百零九 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100506739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6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八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100509163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5~9、12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八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10051055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6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110508478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7、9、1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120100886 號公 告施行期間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屆滿,當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