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90506321 號 函訂定全文 4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七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90507047 號函修 正第 2 點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00507886 號函 修正全文 6 點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00508699 號函修正 全文 6 點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00509724 號函 修正全文 6 點
6.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七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00510616 號函修正 全文 6 點
7.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00511214 號函修 正全文 6 點
8.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六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00520518 號函 修正第 2 點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00511783 號 函修正第 2 點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10506041 號 函修正全文 6 點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勞動部修正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九日勞動部修正全文 6 點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勞動部修正全文 7 點;適用期間 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 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
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勞動部修正第 2、3、7 點條文; 適用期間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 間屆滿時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並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滾動式 調整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120100886 號 公告施行期間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屆滿,當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