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905058321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5 點;並自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生效;受理申請期間, 自一零九年五年六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905076281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005087411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受理申請期間自一百十年六月四日 起至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