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八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090126080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7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三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10012548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6、10、14 點條文及第 11 點條文之附件三;並自即日 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110136494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8、13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11 點條文之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120140794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6~8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130141068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4、10、15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一 、第 11 點條文之附件二、附件三;除第 4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 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補助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仲裁實施要點;新名稱:勞動部 補助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仲裁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