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09012606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100126415A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3、8、14 點條文及第 10 點條文之附件三、附 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補助行政機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勞資爭議調解法律扶助實施 要點;新名稱:補助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120143068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8、13、1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