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100130415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100131649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新名稱: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 資補助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