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一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100508073 號函訂定 全文 6 點;實施期間自即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 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之日止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100512031 號函 修正第 1、3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120100886 號公 告施行期間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屆滿,當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