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100509729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7 點;並自即日生效;實施期間,自一百十年六月二十 九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 滿時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七日立法院台立院議字第 1110702641 號函延 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至一百十 二年六月三十日,本計畫實施期間延長至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六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110509819 號令修 正發布第 6、7、9、11、1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120100886 號公 告施行期間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屆滿,當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