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00509867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5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1050142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及第 5 點之條文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七日立法院台立院議字第 1110702641 號函延 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至一百十 二年六月三十日,本規定實施期間至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三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10507299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點;並自即日生效,適用期間自即日起至「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 (原名稱:雇主聘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 工作外國人應辦理之防疫措施及處分規定;新名稱:雇主聘僱就業服務 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及第十一款規定中階技術 工作外國人應辦理之防疫措施及處分規定)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20503552 號 令發布廢止;並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