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三日勞動部訂定全文 5 點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110507532 號 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6 點 (原名稱:勞動力發展署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辦理技 術士技能檢定防疫措施指引-警戒標準 2 級加嚴措施;新名稱:因應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防疫措施指引)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110522900 號 函修正全文 6 點;並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110524240 號 函修正第 2~4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120501529 號函修 正第 3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二月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六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120501993 號函 修正第 2、3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三月六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120503888 號函 修正全文 5 點
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120506078 號函自 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