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 4 字第 09701 50700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安 2 字第 1031030167 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安 2 字 第 1041025905 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安 2 字第 1051034615 號函修正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安 2 字第 1061010787 號函修正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安 2 字第 1071002452 號函修正全文 1 點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安 2 字第 1131400040 號函修正全文 1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