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1020118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9 條;依第 19 條規定: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5025127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9 條條文;增訂第 13-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