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10201583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30 條;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30202169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5、15、18、19、3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40255509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3、30 條條文及第 19 條條文之附表;依第 30 條規定 :第 19 條附表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13 條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