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訓字第 1120508658A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26 點;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生效,試辦期間自一 百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訓字第 112051102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一百十二年七月十四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勞動部勞動發訓字第 113051024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26 點條文及第 12 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試 辦期間試辦期間,依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第 13 點,自一百 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