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0901303321 號 函修正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勞動部勞動條 5 字第 1130147679 號函修正名稱及內容 (原名稱:僱用員工三十人以上未滿五百人中型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新名稱:僱用員工一百人以上未滿五 百人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