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民國 94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條例第十五
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二 章 職掌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公共訓練組。
三、企業訓練組。
四、身心障礙者展能及技能檢定組。
五、就業服務組。
六、外國人聘僱作業組。
七、法務室。
八、資訊室。
九、秘書室。
十、人事室。
十一、會計室。
十二、統計室。
十三、政風室。
第 4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綜合性政策、法制之規劃及研擬事項
    。
二、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之專案評鑑事項。
三、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綜合性之研究發展事項。
四、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綜合性近、中、長程計畫、方案之研
    擬、審查事項。
五、職業訓練教材之研訂、審查事項。
六、職業訓練國際交流合作事項。
七、海外職業訓練技術合作事項。
八、綜合性政策、計畫及方案之管考事項。
九、年度施政計畫之彙辦事項。
十、本局整體業務宣導計畫之推動、規劃事項。
十一、為民服務提升服務品質之規劃、推動事項。
十二、綜合性出版品及刊物之編譯及發行事項。
十三、圖書資料之蒐集及管理事項。
十四、外賓接待事項。
十五、新聞聯繫事項。
十六、出國計畫編審、管考及送存作業等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綜合性規劃或彙辦事項。
第 5 條
公共訓練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共職業訓練法規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公共職業訓練年度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審查事項。
三、公共職業訓練機構之許可、登記、管理、輔導及聯繫事項。
四、公共職業訓練機構訓練業務之督導、考核及推動協調事項。
五、公共職業訓練機構籌設、擴建之研議事項。
六、公共職訓機構功能轉型、營運規劃之研擬及推動事項。
七、公共職業訓練機構養成訓練課程規範、設備規範及有關訓練教材費標
    準事項。
八、中央機關職業訓練經費預算之初審事項。
九、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新增與調整職類之訓練計畫及其訓練材料費之審查
    事項。
十、公共職業訓練機構之訓練業務研討會、座談會等舉辦事項。
十一、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師資之培訓、教學觀摩、進修、管理事項。
十二、公共職業訓練機構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及發證事項。
十三、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及有關法令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十四、職業訓練師應聘職類與相關技能檢定職類對照表之研討、修訂事項
      。
十五、專案辦理轉業訓練、第二專長訓練事項。
十六、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接受委託訓練之審議事項。
十七、公共職業訓練機構養成訓練費用結構及其標準之研究、審訂事項。
十八、職業訓練及職業教育協調配合之研擬、彙辦事項。
十九、其他有關公共職業訓練事項。
第 6 條
企業訓練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企業訓練法規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企業訓練之規劃及企業訓練計畫之審查事項。
三、事業機構及法人團體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之許可、登記、管理及輔導
    事項。
四、事業機構及法人團體辦理職業訓練之指導輔助事項。
五、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之輔導及技術協助事項。
六、技術生訓練職類標準及相關法規之研訂修訂事項。
七、應辦職業訓練之業別、規模及職業訓練費用比率之擬訂及修訂事項。
八、事業機構提列職業訓練費用之審核事項。
九、職業訓練基金之設置、管理及運用事項。
十、國營事業機構員工職業訓練經費之初審事項。
十一、推動補助相關機構團體等辦理在職員工各類進修訓練。
十二、整廠輸出及對外投資設廠之廠商申辦代訓外國勞工案件之協助審核
      事項。
十三、事業機構職業訓練規劃人員及教學人員之培訓事項。
十四、企業訓練成果發表觀摩會及企業訓練實務講座之推動辦理事項。
十五、企業訓練獎勵事項。
十六、企業訓練業務相關資料之蒐集、編撰事項。
十七、公營事業民營化員工就業促進規劃推動事項。
十八、縮減產業勞工數位落差之規劃推動事項。
十九、其他有關企業訓練事項。
第 7 條
身心障礙者展能及技能檢定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法規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各地方政府執行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事項之督導事項。
三、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補助、委託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事項。
四、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職類開發、教材教具及課程綱要編訂等事項。
五、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及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管理、
    獎勵及專業人員培訓與制度建立事項。
六、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庇護性、居家就業等多元化就業服務事項。
七、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職業輔導評量及就業輔具之研發、諮詢、推
    廣及補助事項。
八、就業安定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與訓練事項。
十、技能檢定法規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十一、技能檢定實施計畫之研擬及地方執行計畫之審查事項。
十二、技能檢定業務之辦理、督導、協調、考核事項及委託有關機構、團
      體辦理技能檢定之輔導事項。
十三、辦理技能檢定之職類開發及各項基準建立事項。
十四、技術士證之核發及管理事項。
十五、技能檢定各項收費標準之訂定、收費及解繳事項。
十六、與公共安全有關事業機構僱用一定比率技術士之協調推動事項。
十七、技能檢定委員會及技能競賽委員會業務之有關事項。
十八、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及與國際技能競賽組織之聯繫合作、全國性、國
      際性或區域、分業技能競賽之舉辦與輔導事項。
十九、推展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建立職業證照制度之獎勵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技能檢定及技能競賽事項。
第 8 條
就業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就業服務法規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就業服務計畫之研擬及審查事項。
三、就業促進計畫之研訂、推動及協調事項。
四、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考核、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設置國內就業服務機構之審議事項。
六、仲介本國人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七、辦理本國人求才、求職、招募之監督及管理事項。
八、各級學校應屆畢業生就業服務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九、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制度之規劃、推動及就業服務人員進修訓練事項。
十、職業輔導資料、職業心理測驗及作業工具編製有關事項。
十一、全國就業服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及推動有關事項。
十二、職業分類典之修訂事項。
十三、就業服務宣導資料及出版刊物之編撰事項。
十四、就業市場人力供需狀況之研究事項。
十五、就業服務獎勵事項。
十六、就業保險之失業認定及促進就業相關法規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
十七、就業保險之失業認定及促進就業業務之督導、考核、協調及推動事
      項。
十八、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法規之研訂、修正、
      推動、協調及解釋事項。
十九、其他有關就業服務事項。
第 9 條
外國人聘僱作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開放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來台工作許可政策研擬規劃事
    項。
二、辦理外國人工作涉外事務有關事項。
三、外國人工作之輔導、管理事項。
四、補助警政、衛生、外交及地方政府辦理外國人管理等事項。
五、外國人聘僱許可法規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六、外國人、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查處及處罰
    事項。
七、仲介外國人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管理、輔導及收費標準事
    項。
八、仲介外國人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管理及講習事項。
九、外國人力仲介公司之認可、廢止及撤銷事項。
十、辦理外國人工作之審核標準及作業流程規劃事項。
十一、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審核、許可等事項。
十二、因雇主關廠歇業等不可歸責外國人案件處理事項。
十三、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收容費用墊付處理事項。
十四、就業安定費收費標準之擬定、收繳、退還、催繳等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仲介外國人及聘僱許可、管理等相關事項。
第 10 條
法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整理計畫之研議及會核事項。
二、法規之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研議及會核事項。
三、法規疑義及解釋之會核事項。
四、訴願、行政訴訟案件處理事項。
五、國家賠償案件處理事項。
六、業務執行疑義之法律諮詢。
七、員工法制教育講習之辦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法制研究事項。
第 11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就業安全資訊體系整體發展計畫之策訂、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本局業務資訊化之整體規劃,資訊系統軟硬體設施之規劃、管理及維
    護事項。
三、資訊系統計畫書及預算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四、資訊業務之技術輔導、協調及督導事項。
五、資訊業務績效之檢查及評核事項。
六、資訊安全規定之訂定及執行事項。
七、員工資訊教育訓練及電腦作業講習事項。
八、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
第 12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公文之收發、分辦、繕校、印製、稽催、查詢及管理事項。
三、檔案之分類、管理事項。
四、工程、財物、勞務等之採購、驗收、管理事項。
五、辦公場所之營繕、維護、環境清潔管理事項。
六、車輛之登記、檢驗、調派、油料管理及保養維修事項。
七、司機、技工、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事項。
八、財產表冊之編製、盤點、報廢及辦公用品之領發、保管事項。
九、經費之出納、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員工薪餉之發放事項。
十、局務會議之記錄及其他事務管理事項。
第 13 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及所屬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本局及所屬機關辦事細則研 (修) 訂事項。
三、本局及所屬機關分層負責之檢討、改進事項。
四、本局及所屬機關職員職務歸系、派免遷調、任審事項。
五、本局及所屬機關職員考試分發、升等考試及升官等訓練事項。
六、本局及所屬機關職員訓練進修、差假勤惰、考績 (核) 獎懲事項。
七、本局及所屬機關職員待遇、福利、退休、資遣、撫卹事項。
八、本局及所屬機關職員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分析運用事項。
九、本局人事規章之擬訂及人事革新之建議事項。
十、本局及所屬機關人事人員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14 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歲入、歲出預 (概) 算、決算及績效報告之編製事項。
二、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擬編 (修正) 事項。
三、經費之流用、債務及契約責任之保留暨預備金動支之申請事項。
四、歲入、歲出預算之控制與執行、收支憑證之審核及各項記帳憑證之製
    作、帳簿之登記、結算、會計報告之編製及各項原始憑證之保管與送
    審事項。
五、暫收、暫付、代收、代付款項之登記及整理事項。
六、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議價、比價及訂約、驗
    收、驗交之會同監辦事項。
七、本局所屬機關會計事務之檢查與督導事項。
八、事業機構支用職業訓練費用會計事務之檢查及督導事項。
九、職業訓練基金會計事務之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第 15 條
統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統計調查之規劃、執行與分析事項。
二、公務統計之蒐集、建立與管理事項。
三、應用統計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彙編事項。
四、統計資料之交換及統計工作連繫事項。
五、就業市場人力供需統計之蒐集事項。
六、統計資料統一發布及提供事項。
七、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 16 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及政風興革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公務機密維護。
四、本局及所屬機關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設施安全之維護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七、統籌辦理桃園、台南職業訓練中心及五區就業服務中心之政風工作。
八、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17 條
本局各組、室得分科辦事。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8 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之策定。
二、法規研訂原則之採擇。
三、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
四、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參加。
六、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工作之指揮、監督、考核及激勵。
七、本局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九、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第 19 條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之研議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各種會議之出席及主持。
三、文稿之核閱及代判。
四、各單位工作之協調、監督及指導。
五、新聞發布及傳播媒體之聯繫。
六、國會聯絡事項。
七、局長交辦事項。
第 20 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之督導。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組、室業務之協調。
四、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五、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 21 條
組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分配、擬辦文稿之審核。
二、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及監督。
三、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之報告編撰及資料之蒐集。
五、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之草擬及解釋。
六、各科工作及權責之協調及解決。
七、本組、室所屬人員考核獎勵之擬議。
八、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遷調之擬議。
九、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 22 條
副組長襄助組長處理組務。
第 23 條
專門委員、簡任級秘書及技正協助組長、副組長處理組務。
第 24 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下列事項:
一、主管業務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二、主管案件之處理。
三、主要文稿撰擬及初核。
四、所屬人員之督導及考核。
五、交辦事項。
第 25 條
薦任級秘書及技正、編審、專員、技士、科員、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
命,處理業務。
第 26 條
本局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第 27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局長主持,其
出席人員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組長、室主任。
四、本局所屬機關首長。
五、局長指定之人員。
前項會議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28 條
本局每年於年終召開業務檢討會,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9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