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務人員資格規定如左:
一、全國性工會秘書長、副書長、省(市)級工會總幹事、副總幹事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一)大專院校勞工、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相關科系畢業、曾從事勞工有關工作
六年以上。
(二)高等考試及格,曾從事勞工有關工作六年以上。
(三)曾任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並從事勞工有關工作六年以上或任省(市)級工會組長
職務滿十年以上。
二、全國性工會組長(處長)、秘書、省(市)級工會秘書、組長、縣(市)總工會總幹
事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院校勞工、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相關科系畢業、曾從事勞工有關工作
三年以上。
(二)高等考試及格、曾從事勞工有關工作三年以上。
(三)曾任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並從事勞工有關工作三年以上或任縣(市)級工會組長
職務滿六年以上。
三、省(市)級以上工會幹事、縣、市總工會組長,產、職業工會秘書應具有左列資格之
一:
(一)大專院校勞工、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相關科係畢業。
(二)普通考試及格,曾從事勞工有關工作三年以上。
(三)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曾從事工會會務工作六年以上。
四、縣(市)級工會幹事暨助理幹事須高中以上學校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