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三、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四、國慶日(十月十日)。
五、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六、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七、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之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春節。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以女性為限)。
三、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農曆除夕。
七、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以臺灣地區為限)。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