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保險法施行前工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殘廢或死亡者工廠應給其醫藥補助費及撫卹
費其補助及撫卹之標準如左但工廠資本在五萬圓以下者得呈請主管官署核減其給與數目:
一 對於因傷病暫時不能工作之工人除擔任其醫藥費外每日給以平均工資三分二之津貼如
經過六個月尚未痊愈其每日津貼得減至平均工資二分之一但以一年為限
二 對於因傷病成為殘廢之工人永久失其全部或一部之工作能力者給以殘廢津貼其津貼以
殘廢部分之輕重為標準但至多不得超過三年之平均工資至少不得低於一年之平均工資
三 對於死亡之工人除給與五十元之喪葬費外應給與其遺族撫卹費三百元及二年之平均工
資
前項平均工資之計算以該工人在工廠最後三個月之平均工資為標準
喪葬費撫卹費應一次給與但傷病津貼殘廢津貼得按期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