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對左列事項應有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
一、防止機械、器具等設備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含毒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原料、材料、氣體、溶劑、化學物品、蒸氣、粉塵、廢氣、廢液、殘渣等引起之
危害。
六、防止空氣缺氧、生物病原體、輻射線等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因勞工工作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等之通風、採光、照明、溫度、濕度等引起之危
害。
十一、其他為維護勞工健康、生命安全及急救、醫療等必要之設施。
前項各款所定之安全衛生設施,中央主管機關應分別訂定最低標準,施行事前或事後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