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條所稱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自設備洩漏大量危險物或有害物,致有立即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
危險之虞時。
二、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
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三、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磐、出
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四、於作業場所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
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立即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
五、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因
換氣裝置故障或作業場所內部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污染,致有立即
發生有機溶劑中毒危險之虞時。
六、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立即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