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行檢查機構之指定程序,依左列規定:
一、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受理合於前條規定之行政機關、學術機構或法人團體之申請。
二、申請人應填具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申請表(如附表一),添附左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審查認可。
(一)組織章程。
(二)代表人及代行檢查業務主管學經歷概要。
(三)擬任代行檢查員名冊及履歷表。
(四)財務報告書。
(五)代行檢查收支預算書。
(六)代行檢查工作計畫。
(七)其他業務概況報告。
前項申請經認可後,申請人應檢附代行檢查設備、器具之書面文件、代表人、代行檢查業
務主管及代行檢查員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指定代行檢查機構,除以書面復知該申請機構外,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