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行檢查機構應具備左列規定之設施及人員:
一、有固定獨立設置之代行檢查辦事處所,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及足夠容納全
部代行檢查人員辦公作息之空間(每人所需面積不少於十五平方公尺)。但總面積不
少於一百平方公尺。
二、置備符合規定之檢查設備及器具。
三、從事代行檢查業務之單位應屬該機構之一級單位,並置代行檢查業務主管。如有設置
分區檢查必要者,得設區(組)業務主管,並得依代行檢查機械或設備之種類及實際
需要於代行檢查員中選任業務副主管。
四、置有足敷代行檢查地區所需之代行檢查員,其人數不得低於六人。
五、具有足敷推行行政業務之專任代行檢查業務事務人員,如必需有兼任代行檢查業務事
務人員者,其總人數不得超過專任事務人員之五分之一。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