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檢機構應具備下列規定之設施及人員:
一 有固定獨立設置之代行檢查辦事處所,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
室及足夠容納全部代檢機構人員辦公作息之空間,每人所需面積在十
平方公尺至十五平方公尺,總面積應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 置備符合規定之檢查設備及器具。
三 從事代行檢查業務之單位應屬該機構之一級單位,並置代行檢查業務
主管。如有設置分區檢查必要者,得設區 (組) 業務主管;並得依機
械或設備之種類及實際需要於代行檢查員 (以下簡稱代檢員) 中選任
業務副主管。
四 置有足敷代行檢查轄區所需之代檢員,其人數不得低於六人。
五 具有足敷推行行政業務之專任事務人員,如必需有兼任事務人員者,
其總人數不得超過專任事務人員之五分之一。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