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高壓氣體係指左列各款:
一、在常用溫度下,壓力(表壓力,以下同)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
度以下時,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乙炔氣除外)
二、常用溫度下,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以下
時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乙炔氣。
三、常用溫度下,壓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其壓
力可達到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
四、除前列各款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公斤之液化氣體,如液
化氰化氫、溴甲烷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前項高壓氣體不適用高壓鍋爐及其管內高壓水蒸氣,交通運輸如火車及航空器之高壓氣體
,核子反應裝置有關之高壓氣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不易發生災害之高壓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