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者外,雇主對擔任左列
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按左列規定使其受勞工安全衛生業
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
一、於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擔任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應受甲種勞工安
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
二、於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之事業擔任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應受
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
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之事業擔任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
,應受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
雇主於認有必要時,得使應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教育者,受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教育;
對應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教育者,受同項第一款規定之教育。
第一項教育之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