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下列人員,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二、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三、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四、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五、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六、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
七、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
八、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
九、輻射設備之裝置管理及操作人員。
十、火藥爆破作業人員。
十一、爆竹煙火製造之配藥作業人員。
十二、胸高直徑七十公分以上之伐木作業人員。
十三、機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
十四、高壓室內作業人員。
十五、潛水作業人員。
十六、油輪清艙作業人員。
十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除第九款規定外,依附表九之規定。
第一項第九款之教育訓練事項,依原子能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