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鍋爐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稱小型鍋爐:
一、最高使用壓力(錶壓力,以下同)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之蒸汽鍋爐,且其傳熱面
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之蒸汽鍋爐,且其胴體內徑在三百公厘以下,
長度在六百公厘以下者。
三、傳熱面積在三.五平方公尺以下之蒸汽鍋爐,且裝有內徑二十五公厘以上開放於大氣
中之蒸汽管者。
四、傳熱面積在三.五平方公尺以下之蒸汽鍋爐且在其蒸汽部裝有內徑二十五公厘以上之
U字形豎立管,其水頭壓力在五公尺以下者。
五、水頭壓力在十公尺以下之熱水鍋爐,且其傳熱面積在八平方公尺以下者。
六、鍋爐中屬貫流式者,其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下(不包括具有內徑超過
一百五十公厘之圓筒形集管器,或剖面積超過一百七十七平方公分之方形集管器之多
管貫流式鍋爐),且其傳熱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者(具有汽水分離器者,限其汽水
分離器之內徑在三百公厘以下,且其內容積在0.0七立方公尺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