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起重升降機具定義如左:
一、固定式起重機:係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作水平搬運為目的之機械
裝置。
二、移動式起重機:係指能自行移動於非特定場所並具有起重動力之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係指以動力吊升貨物為目的,具有主柱及吊桿,另行裝置原動機,並
以鋼索操件升降之機械裝置。
四、升降機:係指乘載人員及(或)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升降,並以動
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但營建用提升機、簡易升降機及吊籠不在此限。
五、營建用提升機:係指於土木、建築等工程作業中,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但
導軌與水平之角度未滿八十度之吊斗捲揚機不在此限。
六、吊籠:係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及其附屬裝置所構成,專供升降施
工架之設備。
七、簡易升降機:係指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其搬器之底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
或頂高在一.二公尺以下者。但營建用提升機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