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適用於左列起重升降機具:
一、固定式起重機:係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作水平搬
運為目的之機械裝置。
二、移動式起重機:係指能自行移動於非特定場所並具有起重動力之起重
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係指以動力吊升貨物為目的,具有主柱、吊桿,另行
裝置原動機,並以鋼索操作升降之機械裝置。
四、升降機:係指乘載人員及 (或) 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
直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但營建用提升機、簡易提升
機及吊籠,不在此限。
五、營建用提升機:係指於土木、建築等工程作業中,僅以搬運貨物為目
的之升降機。但導軌與水平之角度未滿八十度之吊斗捲揚機,不在此
限。
六、吊籠:係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工作台及其附屬
裝置所構成,專供勞工升降施工之設備。
七、簡易提升機:係指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其搬器之底面積在
一平方公尺以下或頂高在一.二公尺以下者。但營建用提升機,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