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
一、交通號誌、標示能使受警告者清晰獲知。
二、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之控制處,須指定專人負責。
三、新設道路或施工道路,應於通車前設置號誌、標示、柵欄、反光器、照明或燈具等設
施。
四、道路因受條件限制,永久裝置改為臨時裝置時,應於限制條件終止時,予以恢復。
五、使用於夜間之柵欄,應設有照明或反光等措施。
六、信號燈應樹立在道路之右角,且至少應高出地面一.六公尺以上。
七、號誌、標示或柵欄之支架應有適當之強度。
八、設置號誌、標示或柵欄等措施,尚不足於警告防止交通事故時,應置交通管制人員以
管制交通。
九、交通指揮信號應使用紅旗、指揮棒、或紅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