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前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左列規定:
一  高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並應包括上欄杆、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
    等構材。
二  以木材構成者,其規格如左:
 (一) 上欄杆應平整,且其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
 (二) 中欄杆斷面應在二十五平方公分以上。
 (三) 腳趾板寬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並密接於地 (或地板) 面舖設。
 (四) 杆柱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間距不得超過二公尺。
三  以鋼管構成者,其上欄杆、中欄杆、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三.八公
    分,杆柱間距不得超過二.五公尺。
四  如以其他材料、其他型式構築者,應具同等以上之強度。
五  任何型式之護欄,其杆柱及任何杆件之強度及錨錠,應使整個護欄具
    有抵抗於上欄杆之任何一點,於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重,而
    無顯著之變形之強度。
六  除必須之進出口外,護欄應圍繞所有危險之開口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