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名訶之意義如左:
一、鉛合金:係指鉛與鉛以外金屬之合金中,鉛佔該合金重量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鉛化合物:係指氧化鉛類、氫氧化鉛、氯化鉛、碳酸鉛、矽酸鉛、硫酸鉛、鉻酸鉛、
鈦酸鉛、硼酸鉛、砷酸鉛、硝酸鉛、醋酸鉛、硬脂酸鉛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鉛混合物:係指鉛、鉛合金或鉛化合物與其他物質之混合物。其為燒結礦、煙灰、電
解漿泥及礦渣者不包括在內。
四、鉛混存物:係指鉛合金、鉛化合物、鉛混合物。
五、燒結礦:係指鉛之冶鍊、精煉過程中生成之燒結礦。
六、礦渣:係指鉛之冶鍊、精煉過程中生成之礦渣。
七、煙灰:係指鉛、銅或鋅之冶鍊、精鍊過程中生成之煙灰。
八、電解漿泥:係指鉛、銅或鋅之冶鍊、精煉過程中生成之電解漿泥。
九、燒結礦混存物:係指燒結礦、礦渣、煙灰及電解漿泥。
十、含鉛塗料:係指含有鉛化合物之塗料。
十一、鉛作業:係指左列規定之作業。
(一)鉛之冶鍊、精煉過程中,從事焙燒、燒結、熔融或處理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
物之作業。
(二)含鉛量在百分之三以上之銅或鋅之冶鍊、精煉過程中,當轉爐連續熔融作業時,從
事熔融及處理煙灰或電解漿泥之作業。
(三)鉛蓄電池或鉛蓄電池零件之製造、修理或解體過程中,從事鉛、鉛混存物等之熔融
、鑄造、研磨、混合、篩選、捏合、充填、乾燥、加工、組配、熔接、熔斷、切斷
或搬運及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倒入漏斗、容器或自其中取出之作業。
(四)電線、電纜製造過程中,從事鉛之熔融、被覆、剝除及被覆電線或電纜之加硫、加
工之作業。
(五)鉛合金之製造,鉛製品或鉛合金製品(不包括鉛蓄電池及鉛蓄電池零件)之製造、
修理或解體過程中,從事鉛或鉛合金之熔融、鑄造、熔斷、切斷、加工之作業。
(六)鉛化合物製造過程中,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熔融、鑄造、研磨、混合或為冷卻而攪
拌、篩選、煆燒、烘燒、乾燥、搬運及將粉狀之鉛倒入漏斗、容器或自其中取出之
作業。
(七)從事鉛之襯墊及上光作業。
(八)橡膠、合成樹脂之製品、含鉛塗料及鉛化合物之繪料、釉藥、農藥、玻璃、黏著劑
等製造過程中,鉛、鉛混存物等之熔融、研磨、混合、篩選、被覆或剝除之作業。
(九)於自然通風不充分之場所從事軟焊之作業。
(十)使用含鉛化合物之釉藥從事施釉或該施釉物之烘燒作業。
(十一)使用含鉛化合物之繪料從事繪畫或該繪畫物之烘燒作業。
(十二)使用熔融之鉛從事金屬淬火、退火或該淬火、退火金屬之砂浴作業。
(十三)鉛之襯墊物或含鉛塗料物之軋碎、熔接、熔斷、切斷、加熱鉚接、壓延、加熱或
剝除含鉛塗料等 作業。
(十四)從事鉛裝置內部之作業。
(十五)鉛裝置之軋碎、熔斷、熔接或切斷之作業。
(十六)轉印紙之製造過程中,從事粉狀鉛、鉛混存物之散布、拂粉之作業。
(十七)機器印刷作業中,鉛字之檢字排版或解版之作業。
(十八)於(一)至(十七)規定之作業場所,從事清掃之作業。
十二、鉛裝置:係指內部堆積或附著有粉狀之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之煙道、爐
、軋碎機、乾燥機、除塵裝置等。
十三、密閉設備:係指密閉鉛煙氣或鉛塵之發生源,使其煙氣或鉛塵不致散布之設備。
十四、局部排氣裝置:係指藉動力吸引排出已發散之鉛煙氣或鉛塵之設備。
十五、整體換氣裝置:係指藉動力稀釋鉛煙氣或鉛塵之設備。
十六、控制風速:係指有效捕集擴散之鉛煙氣或鉛塵或被鉛煙氣或鉛塵污染之空氣導入氣
罩開口部所需之最低風速。
十七、排氣煙囪:利用溫熱上升氣流將鉛熔爐等產生之鉛煙氣或鉛塵排出作業場所以外之
設備。
十八、濕式作業:係指將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以水充分濕潤,使其鉛塵不致飛
揚之作業方式。